更新时间:2018-09-16 05:06作者:李一老师
试验检测单位在同一工程项目或者合同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第三十四条 试验检测单位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将其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和试验检测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情况报建设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和航电枢纽、Ⅲ级以上航道整治、一千吨级以上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工程和县道、乡道、村道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以及Ⅳ级以下航道整治、一千吨级以下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的县道、乡道、村道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下一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特定项目负责监督。
航电枢纽工程项目中的发电、堤防、引水工程和送变电工程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七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
(三)监督检查从业单位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评估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定期发布质量与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四)查处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五)参与对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