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6作者:李一老师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省及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分包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合同约定的程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并告知有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情况。
对隐蔽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防止因施工引发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施工工序,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中的翻模、滑(爬)模等自行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