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1作者:王新老师
(一)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体察、点评评议并公布结果,发布投诉案件情况、消费警示提示,反映商品服务状况、消费维权情况和消费者意见,实施社会监督,促进规范经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
(二)接受委托组织消费者参与或者派员参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商品、服务等价格听证会或其他听证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有权要求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可以约谈经营者;
(四)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检测鉴定机构、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的协调会,督促问题解决;
(五)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反映、查询、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履行公益性职责的同时,应当将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书面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督促、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时,应当体现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标准、商品服务和维权知识加强普及,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广泛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章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采取协商和解等方式与消费者解决消费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一)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的;
(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
(三)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租赁场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场地租赁期满后,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