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1作者:才子老师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十五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全额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起七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表明的价款办理退款。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的,应告知消费者相应权益。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全面、客观地阅览和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或者先行赔付制度,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赔付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三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料,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入场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并保存复印件,向查询入场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经营者利用其他固定场地开展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