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1作者:王华老师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第六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控制度,或者在发现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核验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鉴定、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或者不如实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