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0:26作者:王华老师
物业所在地居(村)委会征询业主意见调整物业服务费的程序与要求参照前款执行。
业主对调整收费标准的表决结果,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物业小区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营运、维护和管理产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七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