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31作者:王新老师
一、总则
(一)为了完善物业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人才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活动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专家资格,并进入专家库,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与取消、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指导监督,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专家资格的申报与认定
(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指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协作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执业无不良记录。
2、掌握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行业相关社会活动实践经验。积极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3、持有建设部、省住建厅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或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六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
4、有接受考评验收的实际工作经验,或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负责项目获得泉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以上称号的。
5、年龄65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管理专家活动的时间。
6、工程技术类专家应具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