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31作者:李一老师
5、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6、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7、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9、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对专家库专家在聘任期内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回《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聘任书》,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二十二)专家库专家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至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超过全部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退出专家库:
1、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2、个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3、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专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计3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4、调离本市工作的;
5、其他应当退出专家库的情形。
(二十三)专家库中的省级专家或外地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列第4、5、6、7、8、9、10点情形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函至专家资格认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专家资格。
(二十四)专家退出专家库未满一年的,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专家库。
五、附则
(二十五)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