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31作者:李一老师
(十八)专家库专家参加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第3、4、5项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1、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3、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4、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5、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十九)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2、可优先获得行业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对受委托的工作项目有知情权;
3、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4、接受邀请参加行业相关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5、可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专家库;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专家库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2、按时、认真负责地完成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
3、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
4、不得私自收受相关方的礼金、礼物和其他好处;
5、与工作任务涉及的组织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平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发现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主动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8、个人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机构。
四、专家库专家的资格取消与退库
(二十一)专家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至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超过全部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1、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2、较长时间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3、年龄超过65周岁,或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4、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