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6:06作者:三水老师
(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
修订草案突出了物业管理行业属地管理,对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赋予了一定的职权。一是总则部分细化了职责(第六条);二是增加了在业主委员会召集会议、换届选举中的职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三是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进行审计的职责(第三十四条);四是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职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五是增加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管职责(第六十三条);六是明确了在物业服务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第六十四条);七是规定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第七十五条)。
(三)增加了业主自行管理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修订草案对物业管理定义作了补充,并规定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
(四)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通过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的基本制度,但有关规定较为原则,各方面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难、开会难、履职难、换届难。为此,在修订草案中,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和职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是对业主大会的职责作了完善(第十五条);三是对业主代表制度、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和表决办法等进行完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是增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实施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修订草案对业主委员会职责和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此外,对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换届选举程序、委员资格、委员调整等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五)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和续筹难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