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6:06作者:王华老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保留了原《条例》的框架结构,对原条文作了176处修改,删除7条,增加31条。现修订草案共7章,105条。
(一)突出物业管理向物业服务转变
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早期公有住房管理中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逐渐转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现代物业管理也必然要从对“物”管理向为“人”服务转变,强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突出业主的主体地位。为此,修订草案在几个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保障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一致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出现了很多无房屋所有权的物业使用人,其使用活动对物业管理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由于这些物业使用人没有产权,难以参与物业管理,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物业使用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了对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条);二是增加了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第十条第三款);三是规定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第十七条第三款);四是增加了对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的保护(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设立业主监事会制度。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有利督促业委会正确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规范业委会行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修订草案增加了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规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其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有着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为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和谐有序,有必要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解决日常管理中的矛盾纠纷。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作了规定(第七十四条)。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和评估。目前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的是资质管理,未实行标准化管理,也没有设立第三方对其物业服务水平进行评估。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和评估的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此外,为了进一步体现“管理”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