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6:06作者:才子老师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在六种特定情形下,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第八十九条)。
针对高层住宅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后期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第八十八条)。
(六)明确了车库、车位的管理和使用
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管理和使用,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难点和重点之一,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修订草案对建设单位出售、出租车位、车库作了规定(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对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管理、使用、收费等作了规定,明确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出售、附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八十五条)。
(七)强化了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内容的修改,法律责任部分新增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分别是对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文件资料的处罚(第九十四条);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及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处罚(第九十五条);对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处罚(第九十六条);对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处罚(第九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相关材料或者公布失实的处罚(第九十九条);对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等禁止性行为的处罚(第一百条);对建设单位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处罚(第一百零一条);对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