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7:20作者:三水老师
(四)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企业功能精准对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以高新技术、生态环保等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合作,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组织引导央企和其他国有企业以“高位嫁接”“强强联合”等方式,与我省非国有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获取关键技术、稀缺资源、高端品牌和市场渠道。
(五)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按照“试点先行、优选对象、严格规范”的要求,选择若干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为主,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同步制定股权流转和退出办法,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试点中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操作,坚持同股同权同价,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
七、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有效整合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建立企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监督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共同监管,增强执行能力,重点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各项审计配套制度,设立独立审计部门(与财务、监察、产权等部门分设),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审计监督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独立开展财务、效益、跟踪、风险等各类内部审计,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逐年增大任中审计比例。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大力推进法治国企建设,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责写入公司章程,加快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化、高管化、专业化和100%在岗率,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企业总法律顾问为兼职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副总法律顾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经营领导班子。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所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三、四级企业的监管力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