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2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五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要求。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对于业主、使用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把他们的行为公示出来。
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服务措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当选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其所在相关单位应积极帮助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代为收缴。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教育不能改正的,可依法罢免。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连续3个月以上达不到50%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解除合同。如果两个月内收缴率仍达不到50%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行退出,由业主另聘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