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23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托所(园)、文体活动用房、菜场、浴室、公厕、停车库(场)、垃圾中转站、活动广场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相应的物业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一)产权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资料等;
(二)技术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和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的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工程开工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供水、供气、供暖的试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竣工验收证明书等;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或不提供上述资料时,按照住宅区综合验收不合格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委托方或者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新建物业进行接管验收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建设单位明确物业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不应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报经规划部门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凡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应将规划、城管部门的批准手续作为前置条件。
第四十一条业主或使用人装修物业,应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