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4:27作者:三水老师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单方面设定三年以上的租赁期限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