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全文,重庆信访联系方式电话(11)
更新时间:2018-08-03 11:11作者:王新老师
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处置。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七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8年11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殷嘉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将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重庆市信访条例》的必要性
《重庆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1年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实施以来,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