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48作者:王新老师
(十四)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十五)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未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十六)个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
(十七)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十八)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十九)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二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
(二十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十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虽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
(二)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三)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四)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五)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
(六)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的;
(七)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九)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开工的,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十)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的;
(十一)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的;
(十二)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