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48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十二)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并依据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并依据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六)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七)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八)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九)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十一)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十三)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