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51作者:才子老师
3、将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违规改变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1、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定额,超概算投资。擅自提高建设安装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或高估冒算,高套定额,或用多计重计费用形式超概算投资,形成资金浪费。
2、擅自扩大建设项目规模,超概算投资。
3、擅自提高建设项目质量标准,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的确认应以相关会计制度为依据,以正确核算各项成本基础来进行,防止虚列投资完成额,使国家资金受损失。
1、虚列材料采购成本。采购地点无原因的舍近求远,增加运输成本,利用采购和订货权力虚抬价格拿回扣,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供货单位等内外勾结,接受贿赂,监守自盗,贪污,从而以次充好,以低价充高价或将贪污的材料价值计入采购成本虚列投资额。
2、虚列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成本。将计划外工程、超标准工程的费用挤入工程中,将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将应由承包单位负担材料差价计入工程成本,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挤占工程成本,将各地方或有关单位的非法摊派费用列入建安投资,自营工程发生的剩余材料未办理退库并冲减工程成本。
3、虚列设备投资成本。设备投资包括交付时需要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成本。违法行为主要是:在订货过程中虚抬价格,从中捞取回扣,以保管不当名义增加设备损坏的数量,增加盘亏和报废损失金额。
4、隐匿建设项目资金结余。对于国家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对于项目结余资金应在决算中如实反映,并按相关规定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隐匿结余资金情况,将应上缴国库结余资金全部或部分据为单位或个人所有。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