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51作者:王华老师
4、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汇编本级决算草案时,发现各部门决算草案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编制决算要求的问题,不予指出的。
5、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和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预决算的。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决算的行为
1、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做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行为。
2、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挪用),不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
3、各级政府、各部门决算草案报经批准后擅自调整。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列收入库和缴入财政专户,而擅自调整变换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主要手段是在征收、开票环节对收入项目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予以改变。
2、国库机构和经理国库、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纳划分财政收入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对已入库、如专户或者汇总缴库上解的财政收入项目,调整改变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部门决算草案和汇编本级决算草案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通过直接调整收入报表、账目,指使国库机构调库,指使承担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调整专户账目的手法,擅自调整变更财政收支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
1、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动用本级预备费的。
2、《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1、虚报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夸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缺口,虚减、压低申报财政收入实际水平,套取转移支付资金。
2、转移支付资金申请单位,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多头申请或重复申请,套取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
3、主管财政部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公式确定计算、安排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