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51作者:三水老师
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包括:
(一)国家机关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虚增财政支出数、多领财政资金。
2、虚报人员数目、多得财政人员经费。
3、多报预算所属单位数目骗取财政资金。
4、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
5、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
6、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二)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1、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
2、挪用事业经费,补充行政经费不足。
3、挪用行政、事业费,支付基建工程款。
4、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
5、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其他经费不足或用于其他活动。
6、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贷款。
7、以预算调整为名,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
1、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
2、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3、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展开。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财政资金开支标准的行为
1、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
2、扩大财政支出核算内容。
3、擅自增加差旅费补贴,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标准。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问:第七条“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
1、虚增财政收入的手段
(1)通过税收征收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收“过头税”虚增财政收入。
(2)通过税收征收机关虚开税票、缴款书虚假入库而虚增财政收入。
(3)通过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超收、多收各种收费,虚增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