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51作者:王华老师
4、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要求、范围,对规定不予补助的地区、单位纳入补助范围,分配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下达、拨付转移支付资金,滞留、滞拨、克扣转移支付资金,应配套而不安排拨付配套资金或者通过空转、抽回等方式搞虚假配套的。
6、在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
7、主管财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的主管及其工作人员,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不力,发现存在问题不按规定予以纠正的。
8、其他违反国家关于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问:第九条“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1、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建设单位将国家拨付的专项基建资金未转拨给施工单位,而是将基建资金截留在本单位,用于弥补本单位行政事业等日常经费不足上。
2、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将中央政府下拨的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用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非国家建设项目。
3、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投资的产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国际贸易的形势和产业政策导向,在不同时期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政策,国家投资方向必须要符合这些政策的规定。
4、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挪用,搞储蓄存款,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1、谎报建设项目,编造立项申请报告,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以无中生有的手法,按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标准和要求,凭空编制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骗取国家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立项或制定项目预算,从而骗取国家资金。
2、以国家建设项目的名义骗取资金,转作他用。以国家建设项目的名义故意多报工程预算,将多得的资金化作单位所有或是用于单位其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