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51作者:王华老师
答: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
1、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对于有关单位的经济行为,主要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的行为,国家机关以使用或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向借款单位提供担保。
2、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向外提供担保。
3、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向国家机关以其职权范围内掌管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收入相外提供担保。
4、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地方政府用财政机关名义,实际就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既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
1、单位内部机构擅自开立账户。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未经审核和报批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并且脱离本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开立账户,国家机关不得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2、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3、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4、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5、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6、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业务。
7、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九、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