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51作者:王新老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包括: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符合使用贷款项目虚构成符合条件的项目,骗取主管机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冒领贷款,故意夸大贷款项目有关情况达到多贷款。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等相关资料审核不严,故意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予以批准,为贷款项目单位创造条件骗取外国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将款项划拨给项目单位就是滞留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将用于公共性的项目贷款用于为本单位部门谋利益。
2、将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
3、将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贷款挪作消耗性项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问: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减少收入,增加负债的手段,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企业和个人隐瞒经营收入和经营活动;
2、企业和个人通过假破产逃避缴纳税款;
3、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个人转移利润或者国有投资收益;
4、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如实反映收益情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
5、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6、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价卖给个人或转让给非国有单位;
7、人为调整利润,序列资产负债,隐瞒企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