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51作者:三水老师
4、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拨款用于企业其他经营性支出;
5、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或者国债转贷资金;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
2、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进行有偿交易;
3、以滞留、占压、截留等手段将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转存转贷,获得不当利益;
4、直接向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的企业收取不当利益;
5、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企业约定从未来的收益中提成;
6、通过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的不公平分配,获取不当利益;
7、将企业和个人的支出转移到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的企业中列支;
企业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问第十六“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违法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1、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印制收费票据的行为;
2、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3、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5、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1、转借财政收入票据是指已按发票和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领购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出发票和收费票据供其使用的行为;
2、串用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不按国家规定使用相应类型的票据,而在财政收入项目种类上擅自随意串换使用的行为。如普通收款收据代替财政收入票据等串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