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八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证明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证明注销户口;不属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户口迁移的规定
⒈提倡、鼓励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不迁移户口。
⒉第一款中“开学”的时间以新生录取证明上规定的时限为准。
第三十九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专院校新生迁入登记和在学期间户口迁移的规定
“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情形,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等。
第四十条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专院校新生迁入登记特殊情形的规定
⒈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超出有效日期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该学生的户口恢复登记手续。
⒉符合本条情形且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大中专院校新生可以凭本人申请和学校的相关证明,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办理该学生的户口恢复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下同)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高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