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李一老师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专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就业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的规定
⒈本条规定特指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并且在此日期前申报迁入登记的情形。
⒉符合本条情形且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将户口直接迁往就业地。
⒊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或者有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登记常住户口。
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原签发机关凭本人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补发原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证遗失且按规定需要更改“迁往地址”的,可以凭本人申请向原签发机关申请复印原户口迁移证存根,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出具未落户证明;原签发机关凭本人申请、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和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签发新的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补发原因。
⒌办理生源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在外省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时,遇有本省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的规定
⒈本条规定特指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并且在此日期前申报迁入登记的情形。
⒉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当申请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⒊向“现家庭所在地”申报迁入登记的情形,是指高校毕业生在学期间,父母的户口全部迁往市外,其毕业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往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向“现家庭所在地”申报迁入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市外迁入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