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2作者:王华老师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退学。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五)其它原因需退学的。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跳级设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由学籍主管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不属于转出、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
第二十一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