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2作者:王新老师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学籍建立
第八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