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2作者:三水老师
第九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业生名册等由各地制定。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