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2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二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
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外制定。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毕(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达到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章保障与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