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09作者:三水老师
(2)房屋被征收家庭填写蓝色申请表。
(3)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非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稳定工作和有收入来源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合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离退休人员。
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应提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无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无房情况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受理,初审。
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户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等主管部门予以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局。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或区住房保障局统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