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09作者:三水老师
(三)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四)租金标准:廉租住房规定户型建筑面积部分(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租金按《重庆市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交纳,超出规定户型建筑面积部分外的房屋租金按同地点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
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按同地点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交纳。
(五)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赁补贴的,经区住房保障局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的,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并依法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其管理实施细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自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