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0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政府指定机构除在承租人继续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租金、不退换保证金、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外,还应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城区单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社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乡镇单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可委托各镇街具体负责。
在商业楼盘内“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社会管理工作由该楼盘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承租对象均衡享受该小区商业、教育、交通、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序列,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房屋安全监管等后续管理工作由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区住房保障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核查属实的举报及时作出处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九章出售管理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三十九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区获得其它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十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配租管理
第四十一条符合《重庆市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廉租住房家庭原则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能满足廉租住房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