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09作者:王新老师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之日起在我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在合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自申请之日起在我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三)在我区离退休的人员。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的除外)。
无住房是指:申请主城区(指七个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并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并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乡镇申请点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我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父母在申请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合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五章保障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到区住房保障局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我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