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08:39作者:王新老师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依法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的,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前将监督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前通知可能影响监督检查效果的,可以持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工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家库专家、社会监督员参与。
第三十四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入现场。
因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分析,运用信息系统,预警监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实现远程监督。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行为,应当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等问题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或者作出处理,并将整改、处理情况报送提出建议的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