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08:39作者:王新老师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人大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总预算草案及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总预算执行情况;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省级预算支出联网监督系统,完善系统的分析功能和预警功能,通过与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统计分析查询系统、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等的联网,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的实时监督。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社会保险业务相关系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的监督系统联网,并根据监督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支持,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实时监督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以及开展监督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