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17:15作者:李一老师
3.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法律适用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但实践中对何为实体问题、实体规定,何为程序问题、程序规定,常有不同理解。行政诉讼法虽然主要是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但其中关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证据规则等仍具有一定实体性。因此,也就不能简单地说全部适用或者全部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对5月1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有的甚至是已经庭审尚未宣判)的案件,究竟应当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进行裁判,同样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经根据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审理甚至已经庭审结束,就应当适用旧行政诉讼法裁判。而且新法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如果适用新法裁判,可能会出现庭审时未予考虑的因素却影响了裁判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种类等属于法院裁判职权的专属事项,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裁判。即只要是5月1日前未审结的,都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进行裁判。
应当说,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既是一个法理问题,也是一个司法政策的选择问题。笔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后一种意见更为合理。主要理由为:一是就行政诉讼而言,所谓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主要是指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应当“从旧”,须按照行政行为作出时点的法律规范来判断;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程序和裁判方式的选择,一般说来并不直接影响合法性评价标准问题,可以“从新”适用审理和裁判的规则;二是行政诉讼法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实体内容性质,但总体上还是程序法。司法裁判权的本质是解决纠纷的手段,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种类等适用新法,往往会有利于增强纠纷解决的效果;三是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在裁判方式和裁判主文上有一定变化,但合法性审查原则和标准却并无变化。即使给付之诉、义务之诉、确认之诉等裁判方式,较之旧行政诉讼法有所丰富和完善,也只是裁判类型和审理强度的变化,并不涉及审查标准的改变;四是从案件的数量上看,此类案件并不会太多,且只会在过渡期内出现,适用新法裁判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更新与进步,更符合法治的发展方向。
4.未结二审、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
无论是二审还是再审程序,均是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一审或者生效裁判进行的审判,而对原审裁判的评价只能是依据原裁判作出时的旧行政诉讼法,而不能适用在二审、再审程序时才生效的新行政诉讼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适用旧行政诉讼法裁判的行政一审案件引发的上诉、申请再审时,应当适用旧行政诉讼法。旧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定或者明显不宜适用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