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52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走访调查。体检和政治考核初步合格者,由县征兵办公室通知应征青年所在乡镇(街道)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县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六)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在县、乡镇(街道)、村社三级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批准入伍。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统一输送到部队服役。
女兵征集程序
8月5日前,登陆全国征兵网应征报名,具体征集程序按照《重庆市2016年面向社会征集女兵公告》执行。
四、征兵优惠政策
(一)大学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
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尚未入学的高中毕业生享受大学生入伍相关优惠政策,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
(二)优抚政策
我县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8000元/年。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每服役1年8000元执行。退伍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免学费,并按照350元/月补助生活费。
(三)奖励政策
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100%奖励;荣立二等功的,按70%奖励;荣立三等功的,按40%奖励;评为优秀士兵的,按20%奖励。
(四)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五)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