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7:39作者:李一老师
(四)保证工作经费。市、县两级政府要认真解决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分别要按自治区每年下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数量的0.35%和1.65%安排项目管理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关办公和人员开支。?
(五)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公示制度。市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扶贫开发工作调度会,专题听取各旗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扶贫开发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下一阶段的具体工作。要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组织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各类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部门要每年对扶贫项目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及时通报情况,纠正偏差。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扶贫工作考核机制,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力度和考核权重,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将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的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市、县两级扶贫部门分别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扶贫开发工作的日常监察和阶段性考核。由市县两级组织部门牵头,抽组市县两级监察、扶贫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分别对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扶贫开发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资金整合、干部到位、工作纪律、项目效果和驻村扶贫工作队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资金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旗县市区、帮扶单位和资金整合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约谈或问责;对工作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出色完成帮扶任务、考核优秀并符合有关任职条件的驻村包扶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一级职务,形成督事、评绩、考人“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竣工后旗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专人进行自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涉农涉牧相关部门进行不低于50%项目村的工程项目复验。项目验收合格后,旗县市区扶贫办要及时将项目交付嘎查村委会进行后续管理和维护。在项目立项前、建设过程中、竣工后,要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和义务监督员制度,确保扶贫项目真正发挥效益,惠及广大贫困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