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2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复学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七)高校毕业生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八)退役高职(专科)毕业生(含退役复学毕业生)报考普通本科,实行计划单列,按照省教育厅不低于30%的录取比例要求下达招生计划;已修满学分的在校生入伍,学校可采取灵活方式,考核其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合格的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征集到西藏、新疆部队服役士兵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征集到西藏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照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每人增发1.5倍,征集到新疆部队的义务兵,每人增发1倍,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
(二)征集到西藏的义务兵,退役后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助金4万元,每年按2万元计发。由其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和驻藏部队《士兵退出现役证》,到接受安置地民政部门领取。
(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部队部署或任务调整等原因,进入西藏地区服役的,退役后凭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享受进藏兵退役经济补助金政策。其中超过3个月不足半年的,补助1万元;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补助2万元;超过一年不足一年半的,补助3万元;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的,补助4万元。
征集到西藏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处理的,或因身体、思想、政治原因造成退兵的,取消以上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退役士兵享受下列优待: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就业。对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各县(市、区)应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经济补助标准。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属于烈士子女、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或者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