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分配的指标,完成安置任务。
(一)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时,拿出不低于25%的计划数用于招录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高校每年招聘辅导员时,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由我市征集入伍、服役期满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复学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
(三)事业单位招聘时,对专业没有特别要求的岗位,应拿出一定的比例,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鼓励返乡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四)国有企业招聘时,应拿出不少于10%的岗位和计划,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岗。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内,可以免费参加1次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第四十四条国家、省有新出台优待安置奖励政策,高于本市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低于本市的,按本市执行。
第七章交接新兵
第四十五条交接新兵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领(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应选择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四十六条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主动协助领(接)兵部队做好新兵的安全起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