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2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二条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走访调查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三条走访调查工作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辖区派出所组织实施。由基层武装部干部、派出所民警、卫生院(所)医生、民兵营(连)长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每组3人以上同行,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组成员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签署意见。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政治考核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期间,享受单位奖金、福利待遇。市、县(市、区)兵役机关可给予适当误餐、交通补助。
第三十五条审定新兵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听取接(领)兵部队和基层武装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基层武装部召开定兵会,按照定兵程序和有关规定审定新兵。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主持定兵工作会议。
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武装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上站体检、体检合格、政治考核合格、审定新兵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办理被批准服现役应征公民的入伍手续,填写《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按照要求整理新兵档案。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应征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到民政部门办理军属登记手续。
第六章优抚优待
第三十七条应征公民从外地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由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补助,具体由县(市、区)兵役机关集中办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十八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利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