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2作者:才子老师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政治考核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已经兵役登记,未满22周岁的男性公民,每年应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
第十八条《兵役登记证》的管理、审核和发放,由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和适龄公民的真实情况,在《兵役登记证》上如实注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征。
发放《兵役登记证》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兵役登记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兵役登记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兵役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其户籍迁出原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三)适龄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招录时,应当出示《兵役登记证》。
第二十条县(市、区)兵役机关从全国征兵网上下载打印登记报名人员花名册,下发基层武装部,基层武装部根据名单逐一通知应征公民。应征公民应持相关材料,到应征地基层武装部初检初审。基层武装部应当及时组织体检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组织应征公民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进行初步考核。经初步考核合格,择优推荐为预征对象。
滁州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每年应征入伍大学生比例要达到所在高校男生人数的1%以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基层推荐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兵任务数的3倍确定预征对象,并及时通知基层武装部加强预征对象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兵营要与预征对象本人及家庭保持联系,基层武装部要准确掌握预征对象动态,指定专人负责预征对象的考察、管理和异地通报工作。
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1个月以上的,要向所在基层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返回应征。
第五章体检、政治考核、走访和定兵
第二十三条预征对象的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