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2作者:李一老师
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兼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县(市、区)政府联系武装工作的副职领导和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兼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同级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人社、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征集、宣传、体检、政治考核、运输、执法等职能组。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征兵工作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以及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征兵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落实征兵政策;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学历审查以及审定新兵;
(五)协助部队领兵人员管理新兵,组织新兵输送;
(六)负责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承办退兵事宜;
(九)具体承办征兵奖励、处罚工作;
(十)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事宜。
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
第九条各级政府对征兵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职责,协同做好征兵和相关优待工作:
(一)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兵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征兵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院校开展征兵宣传动员和初选预征,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相关服务,负责应征公民的学历审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
(四)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
(五)民政部门负责征兵优抚、退役安置和军属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七)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协助做好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八)人社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