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27 08:21作者:王新老师
一、毕业证书的办理与发放
毕业证的办理与发放工作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自考考生毕业资格的审查分三级进行:市(州)自考办初审,主考学校复审,省自考办终审。
自考生毕业资格的审查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各级自考办应认真组织。要选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专职从事自考工作的人员参加审查工作。
参加毕业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对自考的质量和声誉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在毕业资格审查及证书发放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按自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1)的资格及政治思想鉴定情况。《毕业生登记表》上必须有考生单位及所在地自考办的鉴定意见及公章。
(2)《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内容填写要求完整、准确,毕业证书上粘贴的二寸黑白免冠登记照片应与《毕业生登记表》及准考证上的照片均为同一人,且姓名一致。
(3)《毕业生登记表》上专业的填写,须以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名称为准,不得缩写、简写或自动变更。
(4)毕业时间必须填写准确。毕业时间一律以当次办证时间为准: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
(5)《毕业生名册》上的专业名称、准考证号、毕业证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毕业时间与《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6)办理过转(免)考的考生,必须要有齐全的转(免)考材料。要有相应的合格试卷,免考以省自考办签审的《免考申请登记表》为依据。
(7)外省转入本省的考生,要认真审核其转考材料,对取消合格试卷的省、市,以该省、市自考办的转考成绩证明为依据。
(8)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的考生,必须有经省自考办计划科签审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对须加试课程的考生,应审核其加试课程的合格试卷是否齐全。
(9)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试卷齐全,无代考嫌疑,无擅自涂改成绩现象。
(10)所有理论课程在2000年12月31日前考试合格,实践性环节、上机实习、毕业考核及本科加试课程在2002年12月31日前考试合格的考生,一律按原计划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第五轮考试计划审核,审核时应注意新、老计划课程的顶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