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28 09:41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四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组织建立全国、省级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督导组,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及管理进行督导,帮助社会助学组织提高助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 公告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定期向社会公告以下内容:
(一)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情况;
(二)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情况;
(三)对社会助学组织检查、评估情况;
(四)对社会助学组织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活动社会监督制度。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建立社会助学活动咨询和举报电话,畅通咨询和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快速妥善处置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助学组织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考委,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全国考委合作开考的行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