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28 09:41作者:王华老师
第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和教学管理人员,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
第十条 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助学活动,保障教学任务。
(二)聘任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并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岗位职业素质和业务培训。
(三)建立自学考试学习者学习、生活等方面诉求的渠道。
(四)为学习者提供或选择专业实习实验基地,指导学习者进行实习实验;组织学习者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
(五)为学习者提供自学考试咨询、考试、订购等服务。
第四章 登记注册制度
第十三条 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组织应当按要求向省考办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或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社会助学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助学组织提交登记注册材料,报省考办审核并登记注册。省考办按要求每年向全国考办报送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助学组织申请登记注册须按省考办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注册主要内容:1.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2.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3.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4.学习时限;5.助学方式、教学计划;6.助学组织管理人员;7.经费来源等情况。
第五章 招生制度
第十六条 省考办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招生宣传和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社会助学组织在每次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招生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师情况等向省考办登记;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数向省考办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省考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应以向省考办登记注册的名称进行招生;严禁委托非法中介或个人介入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社会助学组织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