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28 09:41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助学组织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助学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也应接受生源地自学考试机构管理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省考办应逐步建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网络系统,为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提供咨询服务平台。
第六章 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助学的教学活动应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学习者正确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帮助学习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习者提高学习能力,帮助学习者解决学习中难点问题。注重对学习者思想品德的教育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特点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建立健全有关教学、教师聘任和学籍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国考办负责制定网络助学规范标准,省考办审核网络助学组织并进行登记注册。鼓励、支持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自学考试网络助学。
第七章 学习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是在经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中遴选优秀的社会助学组织,经省考办或者全国考办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责的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学习服务中心分“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等。
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立、职责、管理、认证等由全国考委和省考委规定。学习服务中心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由省考办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学习服务中心面向农村、面向社区、面向边远地区等开展助学活动。
第八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建立社会助学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助学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对优秀社会助学组织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表扬、奖励。根据评估结果,设立全国、省级自学考试优秀示范性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助学组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招生、收费、助学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省考办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暂停其招生或者取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